
国际贸易规则《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贸易规则《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CIF 合同而制定的。19 世纪中叶,CIF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对这一贸易术语,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解释和规定。为此,1928 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华沙开会,以英国贸易习惯及判例为基础,制定了 CIF 买卖统一规则,称为《1928 年华沙规则》,共计 22 条。其后,在 1930 年的纽约会议、1931 年的巴黎会议及 1932 年的牛津会议,国际法协会在国际商会协助下,对此规则进行了修订,共计 21 条,并定名为《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 CIF 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较详细的解释。它的重要贡献是规定了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对所有权问题的明确有利于处理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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