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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订舱委托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订舱委托

 

信用证经质权人审核无误并开出后,出质人应及时联系贸易合同的卖方,落实备货情况,协商具体的发运日期和发运细节。

 

出质人与卖方落实好发运日期后,如质押合同规定由监管方来负责安排货物的进口运输,出质人应及时向监管方发出订舱委托。

 

订舱委托的内容应包括:

--发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货物名称;

--货物数量;

--起运期要求;

--起运港和目的港;

--运输方式;

--运输条款;

--运输工具要求;

--运输线路和时间要求;

--委托范围;

--运费结算方式;

--其他特殊要求。

 

监管方接到委托后,应评估委托事宜是否符合监管合同要求,并根据委托书的要求,确认是否可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或舱位。

 

确认可接受委托,监管方应书面指示出质人。

 

书面指示应包括:

--发运代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预计运输工具抵达接货地点日期或启运日期;

--运输工具名称、航/班/车次;

--货物名称及其细节;

--预计舱位数量、起运地点/港和目的地/港口;

--其他要求事宜。

 

出质人收到监管方的委托确认和指示后,应根据监管方的指示以及相关的货物包装、装载要求,指示卖方及时联系发运代理,按要求安排运输事宜进行货物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