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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出口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安全要求

 

食品、医药和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和标签应符合我国及进口国的有关法规。

玩具的销售包装(标签)不应遗漏为特定商品规定的警告语。

 

包装及其辅助物不应采用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天然动植物材料。

 

木质包装材料应按GB/T 28060的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按要求加施IPPC标识。出口商品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标识要求见附录A。

 

塑料包装材料应选用可生物降解、可堆肥塑料,其中生态毒性要求见GB/T 28206。

包装或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或危险性化学品含量应符合GB/T 16716.1的规定。

 

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包装应进行预先的全面评估。包装或包装材料的用量及其重金属和化学品含量的评估见GB/T 16716.3的规定,包装或包装材料可循环再生的评估见GB/T 16716.5的规定,包装或包装材料可能量回收利用的评估见GB/T16716.6的规定,包装或包装材料可生物降解和堆肥的评估见GB/T16716.7的规定。

 

预包装产品定量及其表达应符合进口国的法规或消费者的生活习惯。计量单位应符合进口国的规定。预包装产品容器应符合下述要求:

--可重复开启的,在首次开启后留有明显的迹象;

--用常规的方法即可方便地倒空;

--能够证明预留的空隙是必要且适当的,其中食品和化妆品容器的包装空隙率及包装层数限量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

--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理。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使用进口国官方语言、通用语言或合同规定的语言。标签内容应至少包含下述基本要素:

--与商品属性一致的名称;

--按规定的字体尺寸和位置表达的净含量;

--必要的用量、用途或用法的描述;

一一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包装设计

 

包装设计应充分考虑进口国及其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包装设计使用的图案和颜色参见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