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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填写说明

植物检疫证书填写说明

 

编号

指证书识别号。编号应为同识别系统有关的一种独特序号,便于追溯、审查和记录保管。

 

证书标识

指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在植物检疫证书上印制的标识图案。

 

基本情况说明

发货单位(人)名称和地址

确定货物来源,便于输出货物的植物检疫机构追溯和审查。名称和地址应在输出地内。当输出单位为国外的一家国际公司时,应使用输出单位的当地代理机构或运输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收货单位(人)名称和地址

应提供详细姓名和地址以便输入地(国)植物检疫机构能够确认收货人的身份。输入地(国)可以要求地址在输入地(国)内。

 

货物名称和数量

包括品名、种类、数量、单位等。本项内容应详细填写,以便使输入地(国)植物检疫机构能够识别货物种类、成分、数量及大小。出口货物可以使用国际编码以便于识别(如:海关编码),并应尽量使用国际上公认的单位和名称。

对于货物的不同最终用途(如:消费与繁殖)或不同状况(如:新鲜产品与干产品)可以采用不同植物检疫要求。

应表明货物的预期用途或状况,但不应提到厂商名称、大小、等级或其他商业名称。

 

植物学名称(可选)

植物的植物学名称应为学名,至少是属名,最好是种名来说明植物和植物产品。

关于成分复杂的某些限定物和产品,在提供不了植物学说明时,植物检疫机构应双方商定一个适宜的普通名称描述,或者可以写上“不适用”。

 

包装种类、编号和说明

填写货物包装的类别及货物说明。货物多于2件时,还应填写货物编号。若以集装箱运输时,应填写集装箱编号。

 

运输方式

填写海运、空运、公路、铁路、邮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并注明运输船的名称、船次或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火车车次,以及旅客乘坐船的名称、船次或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火车车次。

 

运输起讫

指货物开始起运的地点到最终到达的地点。必要时应加注途经地点。

 

货物产地

指货物获得其植物检疫状况的地点,及货物在可能受有害生物侵染或污染的地点。一般指商品生产的地点。如果商品储存或转移,其植物检疫状况在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因其新的地点而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地点可以视为原产地。在特殊情况下,商品可能从几个地方获得其植物检疫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一个或几个地方的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确定哪个或哪些原产地最能确切地说明商品的检疫状况,并应说明每一个地方的检疫状况。

 

对于如几批种子混合,不可能确定单个原产地的特殊情况,有必要说明所有可能的原产地。

 

在“产地”一项中还应详细说明“非疫区”“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若无法说明,至少应说明原产地(国)。

 

申报的入境地点

可选项。一般为进出口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证书上使用。指抵达最终目的地国家的第一个地点,如果不清楚则填上国家名称。当入境国家在一个以上时,应列出第一个输入国的入境地点。如果货物从另一国过境,应当列出最终目的地国家的入境地点。若过境国家在本项中列出,过境国家的入境地点和最终目的地国家的入境地点都应列出(如A地点,经过B地点)。

 

识别标记

 

可选项。在植物检疫证书或在盖了章和签了字的证书附件上标注识别标记。在袋子、纸箱或其他容器上标注识别标记时,只有当有助于识别货物时才可使用。

 

证书声明

兹证明声明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已按照官方程序检查和(或)检验,被认为无输入地(国)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输入地(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对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要求。

 

其中:

--“官方程序”指由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个人为植物检疫验证目的而执行的程序。这种程序应当符合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当与国际(内)植检措施标准无关或者没有这方面的国际(内)植检措施标准时,可由输入地(国)植物检疫机构规定程序(国内应由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规定);

---“被认为无检疫性有害生物”指通过检查或消灭有害生物的程序,认为不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

但不能理解为在所有情况下都绝对没有有害生物。应认识到植物检疫程序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以及植物检疫程序涉及的检查不到或消灭不尽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官方在规定有关程序时应予以考虑:

--“植物检疫要求”指为防治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而官方规定的需要达到的条件。输入地(国)植物检疫机构应预先在立法、法规或其他文件中(如:输入许可证和双边协定及安排等)规定植物检疫要求(国内应由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管理)。

 

杀虫和(或)灭菌处理

 

本项内容仅指那些为输入地(国)所接受、为达到输入地(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而在输出地(国)或经过的地方或国家进行的处理。处理结果应达到通过检查或消灭有害生物的程序,认为不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程度。

 

本项内容应详细填写日期、药剂及浓度、处理方法、持续时间及温度等内容。

 

附加声明

 

内容和要求

指那些包含输入地(国)所要求的而在证书的其他地方未说明的信息的声明。附加声明应尽可能简短。附加声明文本可以在植物检疫法规、输入许可或双边协定中作出规定。

 

签章

指签发证书的植物检疫机构的公章。可以在证书上签章或者由签发人员在填完表格之后盖章。应注意确保盖章不造成必要信息模糊不清。

 

签发人签名和签发日期、地点

签名日期应与证书签发日期一致,不得提前和推迟,也不应在货物发运之后签发,禁止补签植物检疫证书。在必要情况下,输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核实签发人员签名的真实性。

 

备注

针对本证书的限定说明或财政义务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