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实现
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实现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方应妥善保存在供应链电子商务协同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平台方、供应方、客户方和物流方的身份或证件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一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平台方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下载或打印交易信息。
系统用户宜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信息公示
平台方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a)营业执照、资质、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b)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c)监管部门或投诉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d)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交易管理
平台方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供应方、客户方和物流方的注册制度;
b)平台系统内交易规则;
c)关于产品安全性的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d)基于产品可追溯性的物流信息公布管理;
e)用户权益保护制度;
f)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g)投诉解决机制;
h)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平台方应定期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平台方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订应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不接受修改的,可在修改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平台方,并办理退出手续。平台方应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系统用户退出事宜。
供应方、客户方、物流方歇业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通知平台方,并结清账务,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供应方、客户方、物流方终止营业的,平台方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为客户方提供对接服务。
平台方应做好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用户协议
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供应方、客户方和物流方权益的,应抄送当地企业权益保护部门。
用户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
a)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准入条件;
c)交易规则;
d)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e)协议的修改程序;
f)争议解决方式;
g)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h)有关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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