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辆、 机械运输的注意事项
机动车辆、 机械运输的注意事项
1 4 . 1 小汽车、载货汽车和专用汽车、大客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及其车体、拖拉机、挖掘机、机动农机及其他轮式和履带式机械, 均属于机动车辆、机械。
14.2 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机动车辆、机械时, 发货人在托运前应:
—— 卸下并包好易卸(无需使用工具即可卸下)的零、部件。
—— 卸下并包好或用包装材料防护所有易破碎零 件(例如 :玻璃 、前 灯 ); 根据发 货人 的要 求, 允许在运 送机 动车 辆、 机械 时对 易破 碎零件不加防护,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内注明 “ 易破碎零件不加防护运送 ”。
—— 将驾驶室、 旅客间、 封 闭车体的门, 以及车盖、 行李箱、 隔间等用插销、锁予以锁闭(根据机动车辆、机械构造 )。
—— 对从 外面关闭的驾驶室、 旅客间、 车体、 车盖等应施封。 封印类型( 种类 )、 记号、 施封的位置和方法, 由发货人规定。
—— 注油和水。为保证机动车辆、机械自轮装卸, 油箱中应余 留足够的燃料 ,但载重量 5t 以下( 包括 5 吨)的机动车辆、机械油箱中不应超过 10 L, 5 吨以上的 —— 不应超过 15 L;
—— 凭一张运单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所有机械的钥匙放在分格的专用包内,格上的号码与机械号码相符。钥匙包放在其中一辆机 械的旅客间、驾驶室内或行李箱中。该辆机械的钥匙由发货人包好、封严并订在运单上 。发货人在运单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中对此作记载 ,同时注明 “ 第 号机械的钥匙 ”。
1 4 . 3 发货人应对运送期间装入驾驶室、旅客间、行李箱、封闭车体中的机动车辆 、机械附属件进行包装 。尺寸大的零 、部件箱 , 如放在敞车类货车上且与机动车辆 、机械分开放置 ,则应使用金属带捆系。发货人应在每一箱内放入所装物品一览表。
1 4 . 4 用敞车类货车成列直达运送机动车辆 、机械时 ,其配套部件 、工具和附属件可在包装后装在棚车中随直达列车运送。
1 4 . 5 发货人应为每一机动车辆、机械编制清单,一式两份。清单 用 纸 的 印 制 和 填 写 , 使 用 铁 组 一 种 正 式 语 文 , 并 适 用 国 际 货 协 第15 条 “ 运单 ” 的规定。
如每一 机动车辆、机械所需的运送准备工作相同,则可按装到 同一 车 辆 上 的 一 组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或 按 以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的 所 有 机 动 车辆、机械编制清单。
清单中注明下列内容:
—— 油箱中的燃料名称及数量;
—— 从机动车辆、机械上卸下的易卸零、部件的名称及其数量, 以及在机动车辆、机械上的存放位置;
—— 装有 备 用 零件和工具的包装数量及 其 在机动车辆、机械上 的存放位置;
—— 施于机动车辆、机械上的封印数量、施封位置和封印记号。使用棚车单独发送备 件 、 易卸零件和工具时 , 在清单中注 明 “ 备件、易卸零件和工具未装 ”。
一份清单订在运单上 ,另一份放入 驾驶室 、旅 客间等处 。必 要时 , 清单还应附有使用起重装置换装机动车辆、机械的起重系索示意图。
1 4 . 6 承运人承运机动车辆、机械和向收货人交付机动车辆、机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时 , 应从外部查看机动车辆 、机械本身的完好性、易破碎零件的防护、机动车辆、机械的数量以及与机动 车辆、机械分开放置的大尺寸部件箱的数量、有无发货人的封印及与 清单相符的封印记号;
—— 使用棚车、带顶集装箱运送机动车辆、机械时, 按本规则“ 货物的承运” 和“ 货物的交付” 两章中为此类车辆和集装箱规定的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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