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腐货物运输的规定
易腐货物运输的规定
1 3 . 1 根据标准 、技术规程 ,以及 货物 自身 特 性的技术条件 ,凡在运 送中 对高 温或低温 作用 需要 采取防护 措施 ( 加 冷、 加温 、 通 风 )、照料或照管的货物,均属于易腐货物。
1 3 . 2 发货人托运的易腐货物 ,必须符合发送国国内法律规定的应有的质量和温度状态。
1 3 . 3 发货人根据货物装车前的热状态和生理状态、适运期限、算出的运到期限 ,以及运行全程最差的气候条件 ,确定运送易腐货物的必要防护措施及车辆或集装箱种类。
1 3 . 4 允许使用同一车辆 、同一集装箱运送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 , 但这些货物不应散发或吸附气味,并应有相同的运送条件。
1 3 . 5 运送中需要 采取防护措施、照料或照管的易腐货物,应装到车辆或集装箱内承运 ,并为装载到每辆车或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办理运单。
1 3 . 6 发货人在运单 “ 货物名称 ” 栏内注明 “ 易腐 ” ,如 使用棚车通 风运送货物时,还应注明 “ 通风 ” 字样。
1 3 . 7 在运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 发 货 人 应 根 据 车 辆 或 集 装 箱的技术性能注明运送全程所需的保护措施和温度工况 。如果运单中没有发货人的此项记载 ,则认为运送该易腐货物不需采取保护措施 ,也不需遵守温度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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