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单的一般规定
铁路运单的一般规定
7.1 货物运送用统一样式的运单办理 ,其格式载于本规则附件1 。运单由发货人编制并提交给缔约承运人。 运单各栏由发货人和承运人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填写。
6 . 2 运单系一整套票据 ,由带编号的 6 联和必要份数的运行报单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除外 )。 是否需 要为缔约承运 人编 制运 行报单( 补充联 ), 由缔约承运人确定。
7.3 在发站 ,由 发货人和承运人通过划消纸质运单上的记载事 项并记入新事项的方式 ,对纸质运单上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 。此时,发货人和承运人仅可对各自在运单中记载的事 项作修改 。发 货人所作 修改不得超过一栏或相互关联的两栏 ,而且 应 在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内 作“ 已修改第 …… 栏 ” 的记载。承运人应加盖戳记证明其所作的修改。
7 . 4 承运人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修改和 补充运单中记载的 事项时 , 应加盖戳记证明 。划消纸质运单的原记载事项 ,以及改正或修改电子运单的记载事项时,原记载事项须能辨认 。
7 . 5 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记载事 项记入相应栏内 , 则按各栏将这些记载事项记入补充联 。补充联的份数应与运单的张数一致 ,且贴附在运单各张后 。补充联的篇幅应与运单一致 。在运单相应栏内应记载: “ 记载事项见补充联 ”。
如计算运送费用的第 A - E 项数量不足,则按运单第 1 张背面的格式编制补充联,并从字母 “ Ж ” 开始,用字母标记后续各项。
发货人在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内,承运人在 “ 承运人记载 ” 栏内注明在每张运单上所附补充联的份数。
在按一份运单办理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辆的货物运送时 ,发货人应按本规则 附 件 2 所 载 的格式编制车辆清单。
在按一份运单办理数个集装箱运送时 ,发货人应按本规则 附 件 3
所 载 的格式编制集装箱清单。
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各栏编号应与运单各栏编号一致。
车辆清单或集装箱清单 “ 共计 ” 栏内的事项,应记入运单相应栏。运单各张 上各附一 份车辆清单或集 装箱清单 ,在 运单 “ 车辆 ” 栏和
/ 或 “ 货物名称 ” 栏内记载: “ 见所附清单 ”。
从一种轨距车辆换 装到另一轨距的两 辆或两辆以上车辆 且按一份运单运送货物时 ,承运人应编制新的车辆清单 ,且在运单各张上各附一份,并划掉原车辆清单中记载的事项。
在补充联、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上方应注明货批号,且这些 清单应由发货人或承运人签字(取决于由谁编制 )。
补充联、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是运单不可分割的部分。
7 . 6 运单用纸,以及补充清单、 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为 A4 格式,并在白纸上用黑色铅字印制。
印制运单用纸时 ,作 为防伪措施 ,准许采用带 水印的纸张、加 印微字码、全息图。这些防伪措施不得影响运单的填写和辨认。
7 . 7 记入运单、补充清单、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的事项, 使 用黑色字体记载或打印,或采用戳印。加盖的戳记应有清晰的印文。
7 . 8 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添附文件应贴附在运单上 ,以免在运送途中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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