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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运送的规定

车辆的运送的规定


第 1 项 车 辆运输合同的缔结由运单确认。

第 2 项 在托运的车辆上应涂上根据允许车辆在国际联运中运行的相应规定所确定的记号和标记。 

第 3 项 不允许对托运的车辆声明价格。

第 4 项 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对空车运输合同作以下变更:

1 . 变更车辆到站; 

2 . 变更车辆收货人。 

第 5 项 运 送车 辆时 ,商 务记录仅在 承运人确认存在本协定第 29 

条 “ 商务记录 ” 第 1 项第 4 款中所载事实的情况下编制。 

第 6   项 如 果 车 辆故 障 是 由 于 非 承 运人 原 因 引 起 的 , 则应 根 据 第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和第 32 条 “ 与 货 物 运 送 有 关 的 杂费 ” , 向 承 运人 赔偿 与 车辆 故 障有 关的 全 部补 充 运送 费用 和 截至 事 故发生日期对每批货物单独确定的且由相应文件证明的其他费用。 

第 7 项   发货人、 收货人和车辆所属者可以提出车辆查询申请 。

第 8 项 收货人按照车辆 所属者 的指示处理承运人按运输合同交付给他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