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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时效期间

货物运输时效期间


第 1 项 在下列期间内, 可根据本协定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1 .关于货物运到逾期的诉讼 —— 在 2 个月期间内提出; 

2 .其他理由的诉讼 —— 在 9 个月期间内提出。 


第 2 项 本条第 1 项所述的期限自本协定第 47 条 “ 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要求,司法管辖 ” 第 2 项规定的提起诉讼权利产生之时起计算。时效期间的开始日,不算入该期间内。 


第 3 项 从根据本协定第 46 条 “ 赔偿请求 ” 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之 时起,本条第 1 项规定的时效期间即行中止。 

从承运人将关于全 部或部分拒绝赔偿 请求一事通知赔偿 请求人 之日起,或从本协定第 46 条 “ 赔偿请求 ” 第 7 项规定的期间期满时起 (如对赔偿请求未予答复 ),时效期间仍然继续。 

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的赔偿请求 ,不中止本条第 1 项规定的时效期间。 


第 4 项 时效期间已过, 可作为拒绝要求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