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运输赔偿请求
货物运输赔偿请求
第 1 项 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本协定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第 2 项支付了运送费用的人,有权根据本协定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第4 项提出返还运送费用多收款额的赔偿请求。
提出要求的权利不得让与他人。
第 2 项 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依据并注明赔偿款额 , 由发货人向缔约承运人,收货人向交付货物的 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以 纸 质形式提出,当运送参加 方 之间有协议时,以电子形式提出。
第 3 项 赔偿请求按每批货物分别提出, 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提出返还运送费用多收款额的赔偿请求时 —— 这项赔偿请求可按数批货物提出;
2 . 当 数 批 货 物 编 造 一 份 商 务 记 录 时 ——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按 商 务记录中记载的全部批数提出赔偿请求。
第 4 项 如一批货物的赔偿请求额在 23 瑞士法郎以内(包括 23 瑞士法郎 ),则 不予满足。如提出的赔偿请求额超过 23 瑞士法郎,而承认的应赔款额在 23 瑞士法郎以内(包括 23 瑞士法郎 ), 则这项 款额也不付给赔偿请求人。
第 5 项 赔偿请求人应根 据《 货物运送规则》 提出赔偿请求的理由。
第 6 项 如所受理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本条 第 3 项和第 5 项的规定 ,则承运人不予审查并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的 15 天内将其退还赔偿请求人, 但应注明退还原因。在这种情况下, 不按第 48 条 “ 时效期间 ” 第 3 项规定的中止时效期间办理。如承运人向赔偿请求人退还
赔偿请求书晚于 15 天期限,则自上述期限满期后次日起到承运人向赔偿请求人寄送该赔偿请求书之日止中止时效期间 。承运人向赔偿请求人退还此种赔偿请求书并不等于拒绝赔偿请求 ,也不赋予赔偿请求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 7 项 承运人必须在收 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的 180 天内对其进 行审查,并给赔偿请求人以答复,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应付的款额。
第 8 项 如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请求, 承运人应向赔偿请求人告知拒绝赔偿请求的理由 。如 赔偿请求以纸质形式提出 ,则承运人还应退还赔偿请求书上所附的文件。
第 9 项 在适用本协定的所有情况下, 任何赔偿请求仅可在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向承运人提出 。任何对承运人的工作人员以及对第 38 条 “ 其行为由运输合同各方负责的人 ” 规定的由承运人负责的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也适用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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