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运人之间已付赔偿款 的返还要求
承运人之间已付赔偿款的返还要求
第 1 项 在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并根据本协定向发货人、 收货 人支付了赔款的承运人 ,有权向参加运送的其他承运人提出返还赔偿要
求,即:
1 . 如损 失是 由于一 个承 运人 的过 失造 成, 则该 承运 人为 此负 完全责任;
2 . 如损 失是 由于参 加运 送的 数个 承运 人的 过失 造成 , 则 每一 承运人各自对其造成的损失负责;
3 . 如不 能证 明损失 是因 一个 或数 个承 运 人过 失 所造 成, 则承 运人应商定责任分担办法 。如承运人不能商定责任分担办法 ,则其间的责 任 按 该 批 货 物 在 各 承 运 人 进 行 运 送 时 实 际 行 经 的 运 价 公 里 比 例 分担,但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其过失所造成的承运人除外。
第 2 项 在返还因货物运到逾期的赔款时, 如因数个承运人的 过错而发生货物运到逾期,则应根据第 45 条 “ 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 第 2 项的规定,按运送全程的总逾期日数,确定计算赔款的百分比, 并按造成逾期的每一承运人所收的运费计算。
第 3 项 如赔偿业经司法机关判决, 并且受理返还赔偿要求的承运人事先已经得知司法机关的 审理 ,则 受理已付赔款返 还要求的承运人,对于提出返还要求的承运人所付的赔款是否正确,无权争辩。
第 4 项 关于返还按赔偿请求已付赔偿款额的要求, 应自按赔偿请求对应付款额的实际支付之日起 75 天以内提出。 关于司法机关判决的赔偿要求,应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 75 天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