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铁路运单中记载事项的责任
对于运单中记载事项的责任
第 1 项 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记载和所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
责。由于记载和声明的事项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 ,以及由于将上述事项记入运单中无关的栏而发生的一切后果 ,均由发货人负责 。如根据本协 定条款,承运人在运单中记载了发货人的指示,则认为承 运人是以发货人的名义行事,除非提出相反证据。
第 2 项 在缔结运输合同前 ,如承运人发现运单中的事项不正确 、不确切或不完备, 且根据 《 货物运送规 则 》, 不允许修改运单中记载的事项和声明,则发货人必须填制新运单。
第 3 项 在缔结运输合同以后, 如承运人发现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事项和声明不正确 、不确切或不完备且存在下列情况,则发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1. 承运的货物中有禁止通过该运送应经由国家中任何一国的国境运送的物品;
2 . 承运了危险货物且未遵守其运送条件;
3 . 发货人装车的货物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
4 . 运送费用额度过低;
5 . 出现了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
本项第 1 、 2 、 4 、 5 款的违约金,根据 本协定 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的规定,按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运费的5倍核收。
本项第3款的违约金 ,根据本协定 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的规定 ,按发现超载 的承运人运送多出部分的运费的5倍核收。承运人有权核收本项规定的违约金 ,而不管赔偿可能损失和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本协定条件支付的其他违约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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