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单的信息
铁路运单的信息
第 1 项 运单中应记载下列事项:
1 . 发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
2 . 收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
3 . 缔约承运人名称;
4 . 发送路及发站名称;
5 . 到达路及到站名称;
6 . 国境口岸站名称;
7 . 货物名称及其代码;
8 . 批号;
9 . 包装种类;
10 . 货物件数;
11 . 货物重量;
12 . 车辆( 集装箱) 号码, 运送货物的车辆由何方提供( 发货 人或承运人 );
13 . 发货人附在运单上的添附文件清单;
14 . 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的事项;
15 . 封印数量和记号;
16 . 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
17 .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第 2 项 除本条第 1 项所列事项外, 必要时运单中还应记载下 列事项:
1 . 接续承运人名称;
2 . 发货人有关货物的声明;
3 . 港口附近的铁路车站和移交水运的港口;
4 . 《 货物运送规则 》 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 3 项 运单用纸的印制及运单的填写 ,应采用铁组正式语 文( 中文、俄文)中的一种,即:
—— 至 / 自 阿 塞 拜 疆 共 和 国 、 阿 富 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白 俄 罗 斯 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 、立陶宛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蒙古国 、波兰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斯洛伐克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克兰、爱沙尼亚共和国运送或经由这些国家过境运送时,采用俄文;
—— 自越南社会主义 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运送时,采用中文 ;
—— 自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或过境俄罗 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运往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时,采用俄文。
运单用纸及运单各栏或某些栏的填写内容, 可附其他语文的译文。经运送参加方商定,运单的填写可采用其他任何一种语文。
第 4 项 运单可以办理成纸质文件( 纸质运单)或电子文件( 电子运单) 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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