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空运服务查询,航线全,价格准的平台。
我要查价
Query price
一代入驻
一代入驻
Agent Onboarding
我要入驻
询盘大厅

计划经济时期——水陆联运

计划经济时期——水陆联运

 

我国水陆联运最早可追溯至 20 世纪 60 年代,1961 年由于铁路运输能力短缺、计划经济时期物资供应紧缺,交通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布《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2003 年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交通部和铁道部向各路局和港口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办理办法的通知》,2006 年该规则失效。托运人托运联运货物时, 应当按批(从水路起运以装在同一船内为限)向起运站或起运港提出“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运单须随同货物递送至到达地点,交给收货人。货票分甲、乙、丙、丁 四联,甲联报起运地铁路局或航运局财务部门;乙联随同货物至第一换装地点,报接运铁路局或航运局财务部门;但对于第 14 条所规定的在起运地实行一次收费以及中间区段委托到达地代收费用的货物,本联应作为铁路和水路之间的费用清算联, 另由换装站或换装港加抄一份报接运的铁路局或航运局;丙联由发站或起运港存查; 丁联随同货物递交到达地点,由到达站报所管局财务部门或由到达港存查。


水陆联运运单内容:托运人及收货人名称、地址和电话,货物基本信息,承运和发送信息,始发和终到信息,换装信息(地址、港(站)名、时间),费别,托运人和承运人记载事项,货物变更记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