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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附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 3 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 1 中 B 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化学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附则

I 附录 1 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 第 17 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第 19 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 B 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 1“组别”栏中列为 B 组货物或者同时列入 A 和 B 组货物。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2003 年 11月 30 日以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10 号发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 年 3 月 14 日以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4 号发布的《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1996 年 11 月 4 日以交通部令 1996 年第 10 号发布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