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
(一)本规则的规定;
(二)本单位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
(三)其他法规标准中有关航空安保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妨碍机场管理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机场管理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漏机场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向执法人员隐瞒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加强机场安保工作的检查,发现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民航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内 容的,可以先行召集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由民航局、民 航地区管理局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安保措施的,均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报告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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