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信息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空安保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非法干扰事件;
(二)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安保运行情况;
(二)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及其它违规行为情况;
(三)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运行中发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管部门等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或安保设施不符合法规 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管部门并报告 民航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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