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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信息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空安保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非法干扰事件;

(二)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安保运行情况;

(二)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及其它违规行为情况;

(三)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运行中发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管部门等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或安保设施不符合法规 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管部门并报告 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