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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组织和管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并直接向总经 理负责。

机场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机场航 空安保工作。

机场应当按照本机场旅客吞吐量,设置满足航空安保需要的 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机场承担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油料、空管、配餐等驻场民航单位应当设置航空安保机构或配备航空安保人员,并将航空安保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地 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有驻场单位的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当为各方讨论影响机场及其用户的航空安保问题提 供平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与机场航空安保工作直接相关人员提供沟通途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机场的实施;

(二)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民 航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保方案;

(三)确定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和设施设备的薄弱环节和要害 部位清单及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并适时审查更新;

(四)协调机场安保检查、审计、考察等工作;

(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改进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油料企业、联检单位、驻场武警等机构的代表。 其负责人应当由机场总经理担任。


第十二条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章程应列入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范围和运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