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海运: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除第 61 条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迟延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额,应当按照第 22 条计算,对迟延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是相当于迟交货物应付运费两倍半的数额。根据本条以及第 59 条第 1 款确定的赔付总额,不得超过所涉货物全损时根据第 59 条第 1 款确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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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除第 61 条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迟延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额,应当按照第 22 条计算,对迟延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是相当于迟交货物应付运费两倍半的数额。根据本条以及第 59 条第 1 款确定的赔付总额,不得超过所涉货物全损时根据第 59 条第 1 款确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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