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1. 控制权只能由控制方行使,且仅限于:
(a) 就货物发出指示或者修改指示的权利,此种指示不构成对运输合同的变更;
(b) 在计划挂靠港,或者在内陆运输情况下在运输途中的任何地点提取货物的权利;和
(c) 由包括控制方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取代收货人的权利。
2. 控制权存在于第 12 条规定的整个承运人责任期间,该责任期间届满时即告终止。
上一篇:海运货物仍未交付的情况
下一篇: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1. 控制权只能由控制方行使,且仅限于:
(a) 就货物发出指示或者修改指示的权利,此种指示不构成对运输合同的变更;
(b) 在计划挂靠港,或者在内陆运输情况下在运输途中的任何地点提取货物的权利;和
(c) 由包括控制方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取代收货人的权利。
2. 控制权存在于第 12 条规定的整个承运人责任期间,该责任期间届满时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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