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时的通知
海运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时的通知
1. 除非已在交货前或者交货时,或者在灭失或者损坏不明显的情况下,在交货后交货地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承运人或者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履约方提交了表明此种灭失或者损坏一般性质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通知,否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承运人已按照合同事项中有关货物的记载交付了货物。
2. 未向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提交本条述及的通知,不得影响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索赔的权利,也不得影响第 17 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担。
3. 被交付货物的人与承运人或者与当时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海运履约方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的,无须就联合检验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提交本条述及的通知。
4. 除非在交货后二十一个连续日内向承运人提交了迟延造成损失的通知,否则无须就迟延支付任何赔偿金。
5. 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履约方提交本条述及的通知,与向承运人提交该通知具有同等效力;向承运人提交通知,与向海运履约方提交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6. 对于任何实际发生的或者预想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便利,且应当为查询有关货物运输的记录和单证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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