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赔偿额的计算
海运赔偿额的计算
1. 除第 59 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应支付的赔偿额,参照货物在根据第 43 条确定的交货地和交货时间的价值计算。
2. 货物价值根据商品交易价格确定,无此种价格的,根据其市场价格确定,既无商品交易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参照交货地同种类和同品质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
3. 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对超出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规定的赔偿额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第16 章的限度内约定了赔偿额的不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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