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承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海运承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1. 对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和一个或者数个海运履约方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其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但仅限于本公约所规定的限额。
2. 在不影响第 61 条的情况下,上述所有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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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承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1. 对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和一个或者数个海运履约方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其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但仅限于本公约所规定的限额。
2. 在不影响第 61 条的情况下,上述所有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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