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1. 符合下列条件的,海运履约方必须承担本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义务和赔偿责任,且有权享有本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
(a) 海运履约方在一缔约国为运输而接收了货物或者在一缔约国交付了货物,或者在一缔约国某一港口履行了与货物有关的各种活动;并且
(b) 造成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发生在:(i) 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的期间内,并且 (ii) 货物在海运履约方掌管期间内,或者 (iii) 海运履约方参与履行运输合同所载列任何活动的其他任何时间内。
2. 承运人约定在本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范围之外承担义务的, 或者约定其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所规定的限额的,海运履约方不受该约定的约束,除非海运履约方明确约定接受该义务或者该 更高限额。
3. 符合本条第 1 款所列条件的,对于受海运履约方委托,履行运输合同约定的承运人义务的人违反本公约对海运履约方规定的义务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海运履约方负赔偿责任。
4. 本公约规定概不要求船长或者船员、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海运履约方的受雇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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