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海运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1. 使用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应当遵守包含以下内容的程序:
(a) 向预期持有人签发和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方法;
(b)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保持完整性的保证;
(c) 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持有人身份的方式;和
(d) 已向持有人交付货物的确认方式,或者根据第 10 条第 2 款或者第 47 条第 1 款第 (a) 项第 (ii) 目和第 (c) 项,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已失去效力的确认方式。
2. 本条第 1 款中的程序应当在合同事项中载明且易于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