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运输:种子饼
海上运输:种子饼
6.3.1.1 该货物装船时应不含可燃溶剂或含量极低,应持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含油量和水分 含量证书。
6.3.1.2 装运前,该货物应按照其含油量进行陈放。
6.3.1.3 航行期间,应定时测量并记录该货物处所不同深度处的货物温度。如果测得的货物温度超过55℃并继续上升,则货物处所应停止通风。如果继续自热,则应向货物处所输入 CO2 或其他惰性气体。对于经溶剂萃取的种子饼,在使用 CO2 前应先确定货物处所中没有点燃溶剂蒸气的可能性。
6.3.1.4 人员进入该货物处所前,应测试并确定货物处所中氧气含量已恢复到正常水平。
6.3.1.5 如果计划中装货开始至卸货完成之间的间隔时间超过 5 天,则船舶应配备将 CO2 或其他惰性气体输入货物处所的设备,否则不能装载该货物。
6.3.1.6 在装载和卸货期间进入该货物处所时,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该货物处所内不适用于爆炸性 空气的电路,应通过拆除保险丝以外的连接予以绝缘。该货物处所通风机上应装设防火星网。
6.3.1.7 应对该货物进行表面通风以驱除该货物中残存溶剂蒸气,但应谨慎使用机械通风以防止货物 自热。
6.3.1.8 应确保运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舱口达到风雨密,防止水进入货物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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