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 — 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做法是通过了附件 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 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附件还使技术指南的各项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了正确处理危险品的非常具体和必要的大量指南。随着化学、生产以及包装工业的发展, 它们需要频繁更新,理事会制定了一项专门程序,以便定期修订并重新发布技术指南,以便与新产品和技术进步同步。
国际民航组织对危险品的要求,主要由 1976 年建立的一个专家组制定。这一专家组不断召集会议, 并对技术指南的必要修订提出建议。技术指南尽可能符合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章。各种运输形式利用这些公共基础,使货物得以在航空、海运、铁路和道路形式之间安全顺利地传输。
国际民航组织在制定安全处理危险物品的要求时,首先确定了在任何情况下承运都不安全的那些物质的一个有限清单,并随后表明了如何能够安全运输其他可能的危险物品或物质。
9 个危险品类别是由联合国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并且用于所有运输类型。第 1 类包括所有类型的爆炸物,例如运动弹药、烟火和信号弹。第 2 类包括可能同时有毒或易燃的压缩或液化气体;例如氧气瓶和冷冻液化氮。第 3 类物质是易燃液体,包括汽油、漆类、油漆稀料、等等。第 4 类包括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以及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一些金属粉末、纤维类型薄膜和碳)。第 5 类包含氧化材料,包括溴酸盐、氯酸盐或硝酸盐;这一类别还包含有机过氧化物,他们即含氧又非常易燃。第 6 类包括有毒或毒性物质,如杀虫剂、汞的化合物等等,以及为了诊断和预防目的有时必须交运的传染性物质。放射性材料在第 7 类;这些主要是需要用于医疗或研究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但有时包含在已经生产的物品当中,如心脏起博器或烟感器。对人体组织可能构成危胁或对航空器结构构成危害的腐蚀性物质在第 8 类(如苛性纳、电池液、油漆消除剂)。最后,第 9 类是在航空运输中有潜在危害的其他材料的杂项类,如可能影响航空器导航系统的磁化材料。
附件 18 及技术指南于 198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于 198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自那时起,国际民航组织各缔约国应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并对其给予立法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