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情报服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情报服务》
航空情报服务(AIS)是支持国际民用航空最鲜为人知但又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航空情报服务的目标是保证国际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要的资料的流通。
附件 15 明确地规定了航空情报服务如何接收和/或签发、整理或汇总、编辑、编排、出版/储存和分发详细的航空情报/数据,其目的是实现按照统一和一致的方式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运行使用所需要的航空情报/数据。
ICAO 理事会于 1953 年首次通过了最初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附件 15 源自于《芝加哥公约》第三十七条。ICAO 空中航行委员会(航委会)根据地区空中航行会议的建议对附件制定了第一批要求,并于1947 年根据理事会授权将其作为对航行人员发布国际通告的程序出版。
“对航行人员发布国际通告的程序”导致诞生了早期的航空字母缩写:NOTAM。1949 年举行的NOTAM 专业会议审议了上述程序并建议对其进行修订,此后作为空中航行服务程序发布,并于 1951年开始适用。多年来,为满足航空旅行和相关的信息技术所带来的迅速变化,共对附件 15 做了 33 次修订。近几年来,附件 15 的修订反映了对及时提供高质量的航空情报/数据和地形数据日益增长的需要, 因为它们已经成为对数据依赖的机载导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包含许多目的为预防航空情报/数据遭受损坏或出现错误的规定,这些损坏或错误的情报可能对空中航行安全产生潜在的影响。
不管是小型私人航空器或者大型运输航空器,任何型号的航空器经营人,必须对预期使用的空中航行设施和服务的各项情报有所掌握。比如,经营人在一个国家运行,它必须了解该国有关进入和穿越空域的规章,以及能够提供的机场、直升机场、导航设备、气象服务、通讯服务和空中交通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经营人还必须在通常较晚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对影响这些设施和服务运行的变化有所了解,同时也必须掌握可能影响飞行的空域限制或危险情况。虽然几乎总是可以在起飞前提供这些情报,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在飞行中提供这些情报。
附件 15 的基本理论源自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八条,即各国有责任向民用航空的各个有关方面提供有关和必要的全部情报,以使航空器能在其领土内以及本国领土外由其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职责的地区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行。
AIS 处理的情报在适用期方面有很大差别。比如,有关机场和其设施的情报可能多年有效,而这些设施可供使用状况的变化(比如由于建设或修理),其有效期则相应较短。情报有时仅在几天或几小时短暂时间内有效。
情报的紧迫程度以及就受影响的经营人数量或者经营类型而言,其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情报可能会冗长或简练,或者包括图形。
因此,航空情报将根据其紧迫性、对运行的重要意义、范围、容量、有效期长短和对用户的相关性分别加以处理。附件 15 规定航空情报应当作为完整的整套航空情报出版,它包括下列要素:航行资料汇编(AIP)(包括修订服务、AIP 补篇)、NOTAM、飞行前资料通告(PIB)、航行资料通报(AIC)、检查单和有效的 NOTAM 清单。每项要素被用来分发不同类型的航空情报。
多数情况下,关于设施、服务或程序变化的资料,需要对航空公司运行手册或由各个航空部门制作的文件和数据库进行修订。负责更新这些出版物的部门通常按照事先安排好的制作方案工作。如果不加区别地出版含有多个生效日期的航空情报,那就不可能使手册和其他文件及数据库保持最新状态。鉴于可以对设施、服务和程序的许多变化进行预测,附件 15 规定使用一个有规则的系统,称为 AIRAC(定期制航行通告),它要求根据事先确定好的生效日期时间表使重大变化开始生效并分发情报,除非运行方面的考虑使其无法实现。
附件 15 还规定通常用于国际运行的各个机场/直升机场必须提供飞行前资料,并且对飞行前为规划之目的提供的航空情报内容做了规定,同时对通过自动化航空情报系统提供上述情报规定了要求。此外, 还要求保证将飞行机组提供的重要的飞行后资料(比如存在鸟害情况)提供给 AIS,以便酌情进行分发。
航空情报/数据的必要性、作用和重要性伴随着通信、导航和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系统的发展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实施区域导航(RNAV)、所需导航性能(RNP)和机载计算机导航系统对航空情报/数据和地形数据的质量(精度、分辨率和完好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用户对某些航空情报/数据质量的依赖性在附件 15 当中是很明确的。附件 3.2.8 a)段在描述关键数据时指出:“使用损坏的关键数据使航空器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发生严重危险并导致灾难的概率高”。
鉴于损坏或错误的航空情报/数据可能对空中航行安全产生的潜在影响(机载和地面系统对其直接的依赖性),因此每个国家必须保证用户(航空界和空中交通服务等)能够收到及时的并在其预期使用期限内质量完好的航空情报/数据。
为实现这一目标和向用户演示情报/数据应具备的质量,附件 15 规定各国应当建立一个质量系统并在航空情报/数据处理的各个阶段(接收和/或签发、整理或汇总、编辑、编排、出版/储存和分发)配备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系统必须在每个职责阶段有文件记录并可以证明,保证其具备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以便找出和改正情报/数据在制作、更新和运行使用阶段出现的任何异常现象。显而易见,这种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从任何一点对所有情报/数据进行追查,能往回追溯到以前各次处理过程直至其起源。
国际民用航空的全部活动中,提供和维持航空情报服务或许不能排在最引人注目的地位,而且向依赖数据的机载导航系统提供 AIS 情报的复杂性确实有必要对用户具有透明度。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服务, 那么驾驶员将飞入一个未知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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