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的其他要求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从事高危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和经营人应当制定保安计划,并及时修订其保安计划,以保持其保安计划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高危危险品是指《技术细则》中规定的有可能在恐怖主义事件中被滥用,可能造成大量伤亡或者大规模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危险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将其纳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并按《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订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确保该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机场管理机构应将机场危险品的管理和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纳入《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百二十条 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的调查规定和调查程序应当包括涉及危险品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的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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