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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培训大纲

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九十六条 根据《技术细则》的要求,以下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

(一)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国内经营人;

(三)货运销售代理人;

(四)地面服务代理人;

(五)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

危险品培训机构可以代表上述企业或者组织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但在实施前应当得到委托方认可。


第九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每种培训大纲应当包括初始培训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声明;

(二)培训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

(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四)将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教员的资格要求;

(六)培训教材;

(七)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还应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所代理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使用要求。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一)、(四)、(五)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二)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三)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得到所代理的经营人的认可。

第一百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并持续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