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九条 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五)危险品培训大纲;
(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八)符合性声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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