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十六条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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