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基础知识:《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
传统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即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航空法中, 1919 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和取代它的现行 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就是为解决航空中遇到的公法问题而缔结的。另一方面,在私法领域,不论是财产权利、合同法还是侵权行为法,各国间的法律规则的差别与冲突如丛生的荆棘,采取统一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航空运输的必要前提条件。
1929 年 9 月,在华沙召开第二次航空私法国际会议,在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提供的草案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制定了至今仍在有效运转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这个公约名称虽称做“某些规则”,实际上却相当完备地规定了航空运输凭证和航空承运人责任的一整套国际统一规则。即使在整个国际私法领域,它也堪称统一规则的成功之作。
在航空运输凭证规定中,《华沙公约》规定了运输凭证的法定形式、法定内容、法定效力和对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并体现了航空运输以合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在航空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中,《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原则、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索赔期限与诉讼期限、损害赔偿责任正义、司法管辖与程序,以及仲裁等事宜。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华沙公约》的统一规则今天依然通行于世界。这个公约是在人类航空活动的幼年时期拟定的。当时的飞机还不能飞跨北大西洋,即使在航空最发达的欧洲,也只限于各国首都之间。之后,《华沙公约》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随着国家与边界的变幻更迭,联盟和意识形态的分裂与更迭,该公约经数次补充与修订,并引起许多矛盾和潜在的危机。但是,今天它仍保持着生命力,究其原因,除了归功于当初参与制定它的欧洲法律专家们的智慧、创造力与精心缜密的设计外,基本上也能够达成这样的共识:《华沙公约》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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