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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特点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特点

票据之所以被称为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主要源于票据的几大特点,包括票据的流通转让性、无因性、要式性、设权性、文义性、提示性、返还性。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 流通转让性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票据权利经过背书、交付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一般的债权在转让时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直接交付就可转让而无需通知债务人,因此,债务人不能以没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承担义务,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后,如果遭到拒付有权对所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如果受让人善意地并已经付出了对价而获得票据,则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约束,这种流通转让性保护了受让人的权利,使其能够得到十足的票据权利,从而使得票据能够广为流通。

(二) 无因性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制约。即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应无条件支付款项,持票人也无需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票据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它一方面包括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如A为出票人发出以B为付款人的票据,原因可能是A在B处有存款,或者同意给A信贷等,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资金关系;另一方面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如当A开出以B为收款人的票据,而B又背书将该票据转让给C时,其原因可能是A购买了B的货物,需要开立以B为收款人的票据,B转让给C,也可能是B欠了C的债。

(三) 要式性

要式性主要指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这样票据才能产生效力;同时,为减少票据纠纷,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要求,从而保障票据的顺利流通。

(四) 设权性

出票行为是一种最根本的票据设权行为。出票是为了创设可以凭票要求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请求权,这种票据权利一旦创立,即成为一种独立的以票据本身为凭据的索偿权利。这些权利分为两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例如:甲国A公司从乙国B公司进口价值1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A应向B支付货款10万美元。付款方式有两种:直接付现和通过签发票据付款。由于直接付现金很不方便,A和B商定以票据支付。于是A命令C在见票时立即向B付款10万美元。本来B和C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此时,C却成了票据债务人,虽然A和B之间因购货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票据的产生并非是为了证明这种关系,而是A通过票据向B付款,C是因为与A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存款行或债务人等)而被A指定为票款的支付者。

(五) 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的权利义务都是根据票据记载的文字含义来确定的,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对票据所载文字的含义负责;债权人和债务人只受文义的约束。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有所主张;债务人也不能用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有所抗辩。

(六) 提示性

债权人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和在规定地点提示票据,才能主张付款的权利。

(七) 返还性

持票人收到款项后,应该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该票据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