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约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约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 .枟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枠
1928 年国际协会在华沙开会 ,制定了枟1928 年华沙规则枠 ,该规则专门解释 CIF 买卖合同的性质 、买卖双方的责任 、费用 、风险的划分以及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 。 1932 年国际法协会在牛津开会 ,对原规则进行修订 ,产生了枟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枠。
2 .枟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枠
枟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枠(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 rade Definition
1941)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共同规定 。 最早于 1919 年在纽约制定 ,1941 年产生了修订本。该惯例对六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在美国 、加拿大等美洲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有较大影响 ,具体是 :
(1)EX Point of Origin (产地交货)
(2)FAS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3)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4)C & F(成本加运费)
(5)CIF(成本加运费 、保险费)
(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3 .枟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枠
枟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枠(INCOT ERMS 2000)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 最早产生于1936 年 ,全称为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 rade Terms 1936 ,简称为“INCOTERM 1936” 。 现行的枟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枠是在修改枟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枠的基础上于2000 年1 月1 日起生效的。
枟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枠(简称 INCOTERMS )将贸易术语共分为 13 种做出解释 ,并分为 E 、F 、C 、D 四组。 该惯例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
在我国 ,最常见的有 FOB 、CFR 、CIF、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 指定装运港)CFR (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 、运费( ——— 指定目的港)
4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 。
第一组为“E”组(EX WORKS) ,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
第二组“F”组(FCA 、FAS 和 FOB) ,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
第三组“C”组(CFR 、CIF 、CPT 和 CIP) ,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 ,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卖方不承担责任 ;
第四组“D”组(DAF 、DES 、DEQ 、DDU 和 DDP) ,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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