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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的管理规范

报关单位的管理规范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一)海关认定的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是世

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管理办法》将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主要适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及备案企业,包括参与国际流通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

 

中国海关积极推动AEO的国际互认,截至2020年10月我国已与欧盟、日本和韩国等15个经济体签署了互认安排,涵盖42个国家(地区),占AEO制度国家(地区)的50%。

 

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开展互认的企业主要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互给予互认企业包括便捷通关在内的相关优惠便利措施。

 

(二)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1)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2)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未发生失信企业所列情形的;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所列的情形的;

(3)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企业情形的。

 

(三)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2)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1) 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4)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失联企业)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5)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6)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7)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8)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四)海关终止认证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1)发生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2)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3)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4)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五)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事实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六)企业对各类企业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1.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高级认证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3)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4)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5)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6)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7)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8)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3.失信企业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2)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3)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4)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5)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6)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7)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8)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4.其他管理规定

(1)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2)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3)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4)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①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②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③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④ 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