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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

 

多式联运合同与一般运输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双务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般为 2 人以上。虽然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多个承运人,但托运人或旅客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根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代理自己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的联运合同在自己的运输区段内完成运输任务。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均负有义务,享有权利。如经营人有完成货物全程运输的义务,并有收取运费的权利,而发货人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也有完好收取货物,如出现货物损害有向经营人索赔的权利。


2) 有偿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完成全程运输为代价取得收取运费的权利, 而发货人或收货人在目的地收取货物的权利是支付运费为代价的。


3) 非要式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以多式联运提单来证明的,但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这与航空、铁路、公路运单是运输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因此,多式联运合同不像这些运输合同以运单形式(书面形式)体现出来。


4) 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是经营人与发货人,而收货人有时并没有参加合同签订,但经营人应向作为第三者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可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的约束。


5) 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业务。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方式为两种以上。例如空运加水运,如果数个承运人用同一方式运输,则为相继运输。


6) 旅客或托运人一次性交费并使用同一凭证。旅客或货物由一承运人转至另一承运人时,不需另行交费或办理有关手续。


多式联运的第一承运人在合同法上称为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其他承运人在合同法上称为各区段承运人。


无论是从合同涉及的运输使用的运输方式,还是从合同的具体体现形式来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与单一方式下的运输合同都有较大区别,是一种新的运输合同, 尽管运输全程中分为多个运输区段,各区段又由不同的承运人来完成 ,多式联运合同也不能被分为几个单一运输合同,必须与单一方式下的运输合同区别对待, 这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