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国际货运公约或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都规定,承运人应是与发货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或完成货物运输的人。然而,现行的国际货运公约对承运人的概念理解不一,在认识上没有统一。如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是指参加运输的人,还是与发货人订立合同的人,或两者兼而有之。同样,因对,《华沙公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认识不一,由此制定了《瓜达拉哈拉公约》。多式联运作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组合,系由众多关系人组成,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其中主要关系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受雇人、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承揽关系、侵权行为关系等。多式联运首先应调整上述关系人的法律关系,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平衡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已通过的多式联运公约和现行的多式联运业务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理解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有承担合同的责任。”
可见,当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发货人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表明责任业已开始,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区段发生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均以本人的身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并非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的过失所致。因此,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条件是:
1) 取得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的资格。与自己经营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协议。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该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全程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 拥有符合该规则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承担责任。
3) 具备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以及相应的经营网络。
4) 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5) 拥有雄厚的资金。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当然,这种规定或做法不会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承运人行使的追偿权利。
6) 具备必要的运输设备,尤其是场站设施和短途运输工具。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赖的担保程度。
7)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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