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出口:船舶离港后的工作
货物出口:船舶离港后的工作
1) 出口商:
(1) 结汇。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应在信用证到期前和交单期限内,备妥所有单据送交议付银行,银行对这些单据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 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的结汇,是指银行将外汇货款按当日人民币市场汇价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企业。
(2) 出口收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管理,保证国家的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出口企业的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我国的核销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海关、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下具体实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是:①领单。出口企业按月派人持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中领有顺序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②报关审核。在出口报关时,海关将逐票核对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报关单上的核销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编号是否一致。经审核无误后,海关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上盖“验讫章”。③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当货款汇至出口地外汇指定银行后,该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时,将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面载有核销单编号。对一票出口,多笔收汇者或多票出口一笔收汇者,应将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④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出口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将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企业。
(3) 退税。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出口竞争力,鼓励出口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性措施。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采取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是:①申请。由出口企业填写《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经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商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商品购进发票、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送当地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稽核签章,然后, 报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②上报。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按照税收退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③批复。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退税通知后,签发《税收收入退回书》一式五联,将第一联交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凭以作账务处理。
2) 货运代理人:
(1) 抓紧退证工作。货运代理人受委托代理报关后,海关应按程序核退以下单证:①出口报关单及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各一份,报关单上盖有出境地海关“验讫章”,退税专用联上并加盖“本票货物于某年某月某日运输出境及出境地海关具体名称的印章”。货运代理人接到后返给出口商,以便办理上述的退税。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全联(左、中、右),在中、右两联骑缝处盖有出境地海关“验讫章”,通常在报关时经海关核验后退回。货运代理人及时退给出口商,办理上述出口收汇核销。③如有出口许可证,海关在背面批注出口数量并盖章,退还报关人。如有配额许可证,海关在正面盖上海关图章,退还报关人。④如有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登记手册的,由海关在册内成品出口页上批注出口数,报关时即行退还。以上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是出口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的主要证明, 为慎重考虑,海关须核对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舱单后方可盖章退还。因此时间较长,通常在货物出口后 1~4 个星期内才可以办妥,货运代理人应抓紧此项善后工作,把应退单证及时抓紧、汇集交给出口委托单位。
(2) 退关处理。货运代理人受委托办理订舱和通关手续以后,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因故中止装运,称为退关。退关的因素多种多样:有的由于委托单位货未备妥备齐或信用证没有如期开到;有的因单证差误不能及时更正或补齐;有的是货已进港,通关时因单证不全或存在问题,海关不予放行;也有的是船公司因船舶超载或漏配、漏装造成退关。
发生退关除需弄清情况,分清责任外,当务之急是迅速做好善后处理。①单证的处理。属于委托单位主动提出退关的,货运代理人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须尽快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以便对方在舱单上注销此批货物,并下达港区现场理货人员注销装货单,并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将注销的报关单及相关单证尽早取回退给委托方。退关是由于船方、港方或海关手续不完备等原因造成的,货运代理人在办理以上单证手续前应先通知委托方,说明情况并听取处理意见。②货物处理。退关后如货物尚未进入港区,货运代理人需分别通知车队、发货人,停止派车、发货,集装箱货还要通知场站停止装箱;货物已经进入港区,如退关后不再出运,需向港区申请,结清货物在港区的堆存费用,把货物运出港区,征求发货人的意见,如何处理;若退关后准备下一航次或其他航班随后出运,则暂留港区,待装下一航次或其他航班的船,但单证必须更改。
货物退关处理极为麻烦,货运代理人在处理此项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抓紧时间,跟踪处理,不可延缓;②对委托方提出的退关要求,应采取积极配合态度,但不应轻率作出承诺,因现场装船作业时间紧迫,情况多变,往往不易控制;③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除通信联系外,必须以书面联系单为凭,分清责任。
(3) 做好航次小结。货运代理人在做完这一航次出口代理后,应及时进行航次总结,汇总单证、电传、传真及书面联系单等有关资料,整理后,将资料存档、备查。
3) 费用结算:
(1) 在代运手续办理完毕船舶开航后,应在 30 天内填制代运费结算账单,转交本公司财务部门。
(2) 在与货主建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向货主收取备用金,备用金的结算要足够,并及时向有关方面结算各项费用。
(3) 每票货物代运结束后,及时按要求记入台账,按船名、航次、开航日期及一些单证副本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1) 货主与货代建立货运代理关系。
(2) 货代填写托运单证,及时订舱。
(3) 订舱后,货代将有关订舱信息通知货主或将“配舱回单”转交货主。
(4) 货主申请用箱,取得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后,方可凭其到空箱堆场提取所需的集装箱。
(5) 货主“自拉自送”时,先从货代处取得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然后提空箱,装箱后制作集装箱装箱单,并按要求及时将重箱送码头推场,即集中到港区等待装船。
(6) 货代提空箱至货主指定的地点装箱,制作集装箱装箱单,然后将重箱“集港”。
(7) 货主将货物送到货代装箱站,货代提空箱,并在装箱站装箱,制作集装箱装箱单,然后“集港”。
(8) 货主委托货代代理报关、报检,办妥有关手续后将单证交货代现场。
(9) 货主也可自理报关。
(10) 货代现场将办妥手续后的单证交码头堆场配载。
(11) 配载部门制定装船计划,经船公司确认后实施装船作业。
(12) 实际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可以获得场站收据正本。
(13) 货代可凭场站收据正本到船方签单部门换取提单或其他单据。
(14) 货代将提单等有关单据交给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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