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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内容的填制

海运提单内容的填制

一般来说,提单正面的记录可概括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托运人填写的部分内容,包括船名、船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及收货人名称、被通知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名称、包装、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等。第二部分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运费金额,注明运费是预付还是货到目的地后支付。最后为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印刷体的契约文字,作为收到货物的凭证。同时,注明提单签发地点、签发提单正本的份数和签发日期等内容。具体而言,填制海运提单包含如下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


2) 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 Bank)。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 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Shipment Advice),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 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 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 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 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实际包装情况填写。


10) 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1) 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千克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 CIF 或 CFR 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 FOB 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 提单的签发、背书和缴还。


签发: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如:承运人(ABC) 本人签发的提单显示:ABC as Carrier;代理人(XYZ) 代签提单显示:XYZ as Agent for ABC as Carrier;载货船船长(OPQ) 签发提单显示: Captain OPQ as Master。


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签发正本提单份数应分别记载于所签发的各份正本提单上,提单上记载的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背书:关于提单转让的规定为: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所以背书与转让是不相同的。通常提单的背书有:记名背书、指示背书和不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的收货人一栏通常会记载“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或“To Order”字样。前一种情况下,必须由 ABC CO.,LTD.首先背书;而后一种情况下, 则是由 Shipper 首先背书。因此,ABC CO.,LTD.或 Shipper 分别是不同情况下的第一背书人。背书人除履行签名的手续外,还可写明受让人,如:To Deliver To XYZ CO.,LTD.,此时 XYZ CO.,LTD.不能继续背书转让该提单;如果写成:To Deliver To the Oredr of XYZ CO.,LTD.,则 XYZ CO.,LTD.还可继续背书转让,且应连续背书。当然,背书人也可不写明受让人,此后的转让可不需背书。


缴还:收货人提货时必须以提单(见图 7.3)为凭,而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则必须收回提单并在提单上做作废的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