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多式联运及其他运输方式有哪些?
国际多式联运及其他运输方式有哪些?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一个经营人组织至少以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完成一票货物或单元货物在两国(或地区)间的全程运输,实行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即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管理和控制整个运输过程,一次性向托运人收取全程运费,使用一种多式联运单据。
在 1980 年 5 月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第二期会议一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国际多式联运曾做出如下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货物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则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下列特征:
(1) 货物在全程运输过程中,无论使用多少种运输方式,作为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 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票到底、统一理赔、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3)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货物必须是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即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输必须是跨越国境的一种国际间运输方式。
(4) 多式联运不仅仅是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必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5) 多式联运的费率为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6) 货物全程运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7) 可实现“门到门”运输。
近年来,为适应和配合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发展需要,对某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目前,已开展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主要有:
(1) 我国内地—我国港口—日本港口—日本内地(或反向运输)。
(2) 我国内地—我国港口(香港)—美国港口—美国内地(或反向运输)。
(3) 我国港口—肯尼亚港口—乌干达内地。
(4) 我国内地—我国港口(包括香港)—欧洲有关港口—西欧内地(或反向运输)。
(5) 我国内地—我国港口—科威特—伊拉克。
(6) 我国东北地区—图们—朝鲜清津港—日本港口(或反向运输)。
(7) 我国港口—日本港口—澳大利亚港口—澳大利亚内地。
(8) 我国内地—原苏联西部边境—欧洲、中近东(或反向运输)。
除上述已开展的运输路线外,新的运输路线还在不断发展中。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采用多式联运方式的运输不断增多,如有海陆、 陆海、陆空陆、海空等多式,其中较多采用的是海陆或陆海多式联运方式。其货物的交接方式可以是门到门、门到港、港到港等。但由于我国条件的限制, 特别是内陆交通运输条件的困难,出口货物从内地启运到港口或货运站后,装载集装箱才能续运至国外,进口集装箱在港口卸船后,经掏箱才能续运内陆交货地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际多式联运进一步的发展。
管道运输是随着石油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运输通道和运输工具合二为一的专门运输方式。我国为了适应出口石油的需要,除修建了一些通往港口的输油管道外,还同朝鲜共同铺设了输油管道,从而有利于中朝间进行石油贸易。随着我国石油工业的蓬勃发展,现代管道运输网不久将会出现在我们面前。此外,我国还同一些国家签订了有关邮政包裹的协定,有些少量的进出口商品和样品,可以通过邮运。国际邮政运输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具有国际多式联运性质, 具有“门到门”运输性质。而且,手续简单方便,费用也不高,所以,是国际货物运输中广为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