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后,对自己的代理事宜应当从事或不应当从事的行为,以及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中与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应当从事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经与货主(委托人)签署合同或委托书,就必须根据合同或委托书的相关条款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宜,并对在办理相关事宜中的行为负责。
归纳起来,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分为两类:对委托人的义务和对委托事务相对人的义务。
1.对委托人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对委托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按照客户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义务;
(3)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委托事务进展情况和结果的义务;
(4)向委托人移交相关财物的义务;
(5)就委托办理的事宜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例如,货主需要近期大量舱位、货主可接受的运价底线等,货运代理有义务对外进行保密,以免造成对货主不利的影响;
(6)由于自己的原因,致使委托业务不能按期完成或使委托人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2.对委托事务相对人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在办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必然与外贸管理部门、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管理部门和承运人、银行、保险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中还必须对其办理事务的相关人负责。
其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如实、按期向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义务;
(2)如实向承运人报告货物情况的义务;
(3)缴纳税费,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4)由于货主或货运代理本身的原因,致使相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
3.责任的免除
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在标志交易条件中或者双方的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以下免责条款:
(1)客户(货主)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客户(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渗漏、自燃、腐烂、锈蚀、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环境的特别敏感性;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在向客户(货主)征询业务或处理意见时,客户(货主)未能及时给予指示、无明确指示或指示不当所致;
(8)不可抗力所致,如战争、罢工、海啸、飓风等灾害造成的货物灭失。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上述免责条款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仍必须对因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和损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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