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货运代理在因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为时所处的法律地位
1. 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代理人。因此,国际货运代理在履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负责,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国际货运代理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 代理人在非因紧急情形而事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被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时所处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三)国际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是指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利用自己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仓库、堆场、运输工具来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国际货运代理实际上已成为相应的仓储保管人、承运人和场站经营人,对此应享有有关仓储保管人、承运人和场站经营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考量依据
1. 货运代理业务活动以谁的名义进行
《民法典》实施以后,我国法院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由于《民法典》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为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行事时享有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法院开始在某些案件中确认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利益行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但是仍然限于国际货运代理声明了其代理人的身份、披露了其与委托人关系的情况。
2. 货运代理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
货运代理以发货人或收货人代理人名义在运输单据上签字,或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运输单据,将被视为发货人、收货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如果货运代理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据,如多式联运提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3. 在收取报酬方面
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取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如果货运代理报自己的运价,而不向客户说明其费用的使用情况,那么货运代理通常应当承担契约承运人的责任,即将被认定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