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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和居间人有什么区别?

根据代理的这一特征,我们将代理人与以下几种人相区别。


(1) 居间人。居间行为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即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2) 传达人。传达人是将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转达另一方的行为人。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传达人只起传话工具的作用,不能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3) 见证人。见证人是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也非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做出任何独立的意思表示。

1. 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决定的。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其中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此外,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不利后果或损害的造成,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