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详细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是在统一国际商法的广泛领域方面公认最成功的尝试。这一自动执行的条约通过制订公平和现代实质性法规,规范国际销售合同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减少国际贸易的障碍, 特别是那些与法律选择有关的障碍。在撰写本文之际(2009 年 2 月),销售公约已吸引 70 多个缔约国,其贸易量占国际货物贸易的三分之二以上,代了极其丰富的经济、地理和文化多样性。
《销售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的一个项目,该委员会 1970 年代初着手创建一个后续公约,以取代两个实质性国际销售条约——《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两条约均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私法协)提出。贸易法委员会的目标是创 建一个公约,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统一国际销售规则。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的《销售公约》文本在1980 年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上最后确定并获得批准。
《销售公约》于 1988 年 1 月 1 日在 11 个创始缔约国生效,此后一直不断吸引各类国家加入。
《销售公约》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国际销售合同:⑴ 当事双方位于公约缔约国境内,或⑵ 因国际私法而适用缔约国的法律(虽然有缔约国宣布不受这项约束,而《销售公约》(第 95 条)也允许这样做)。国际销售合同缔约方自主是公约的一个主旨:当事方既可以商定背离《销售公约》的几乎任何规定,也可以完全不适用《销售公约》而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该公约并非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可能引起的一切问题:例如,《销售公约》明文规定,合同效力或合同对所出售货物产权(所有权)的影响等问题均不在公约管辖范围之内,而适用于国际私法中的有关法律(第 4 条)。与《销售公约》管辖事项有关、但公约没有明确述及的问题,应按照公约的一般原则,或在此种原则不存在的情况下参照国际私法规则规定的有关法律予以解决。
在《销售公约》多项重大规定中,有些规定涉及以下事项:
- 对当事方协议的解释;
- 当事双方已有惯例和国际惯例的作用;
- 要约的特点、期限和可撤销性;
- 接受要约的方式、时间和效力;
- 增订或更改承诺的行为效力;
- 国际销售合同的修改;
- 卖方对货物质量及交付时间和地点的义务;
- 付款地点和日期;
- 买方提货、验货并就任何所称不合规情况发出通知的义务;
- 买方对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包括要求交货、要求修理或更换不合规货物、撤销合同、追偿损失和降低不合规货物的价格等权利;
- 卖方对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包括要求买方提货和(或)支付价款、撤销合同和追偿损失等权利;
- 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 预期违约;
- 欠款利息的追偿;
- 免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履行合同的责任;
- 对发送或退还另一方货物的保存义务。
《销售公约》还包括一项条款,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取消对国际销售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不过,公约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而不执行这一条款,有些国家采取了这一做法。《销售公约》还包括“最后条款”,对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销售公约》和其他交叉国际协定之间的相互作用;声明和保留;生效日期和退出公约等事项作出规定。
《贸易法委员会的另外几个项目都旨在配合《销售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就载有各项规则,对国际销售合同产生的索赔时效期作出规定。《时效公约》最初是在 1974 年颁布的,但 1980 年批准《销售公约》的外交会议通过一项《议定书》,对《时效公约》进行了修正,使这两个公约相互统一。在本文撰写之际,修正后的《时效公约》已在 20 个缔约国生效。2005年,大会通过《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处理国际销售合同等国际合同往来采用电子通信方法时产生的各种问题。《电子通信公约》处理的问题包括:通过自动通信订立合同,电子通信认定的收发时间和地点,电子通信各方位置的确定,建立通信电子文本和打印本文本功能对等的标准和验证。在本文撰写之际,已有 18 个国家签署了《电子通信公约》,但尚未有任何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也尚未生效。
《销售公约》没有设立特别法庭;《销售公约》的适用和解释由对该公约所涉交易争端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和仲裁小组作出。为了实现建立国际销售统一规则的根本目的,公约本身要求在对它加以解释时保持其国际性和统一性。为此,特别研究资源常常就是因特网上免费使用的数据库,供查阅旨在帮助国际社会一致了解《销售公约》规则的材料。这些资源,包括贸易法委员会开发管理的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编写的若干资源,可用于查阅世界各地适用《销售公约》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销售公约》的准备工作材料以及全球学术界对公约的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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