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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

 

一般要求

每一容器应按5.2标明持久性标记。对于有限数量(限量)运输的容器,其标记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6版)第3.4章的规定。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容器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性,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随后从托盘或集合包装上人工或机械的搬运。在准备运输时,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能够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由于震动及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由于纬度不同产生的)而引起的任何内装物的渗漏。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外面。这些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

 

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

a)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不应在包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得在55℃温度下装满容器。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放置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因内容器的破裂、戳穿或渗漏而使内装物进入外容器中。装运液体的内容器应封闭口朝上,并在包装件上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内容器,应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内装物的泄漏不应明显削弱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

 

衬垫及吸收材料应是惰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相适应。

 

外容器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内装物的化学稳定性的热量。

 

危险货物同危险货物或其他货物相互之间发生危险反应并引起以下后果,则不应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大型容器中:

a)燃烧或放出大量的热;

b)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产生腐蚀性物质;

d)产生不稳定物质。

 

装有加湿或经稀释的物质的容器,其封闭装置应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等)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盛装具有以下特性物质的包装件应满足气密封口的要求:

a)产生易燃气体或蒸气;

b)在干燥的情况下,可能有爆炸性;

c)产生有毒性气体或蒸气;

d)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或

e)可能与空气发生危险性反应。

 

装运液体的内容器应足以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力。如果包装件中可能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但释放的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对拟运输的容器,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防止液体的泄漏和外界物质的渗入。

 

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应按照第8章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

 

液体应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标有5.2.2d)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

a)在55℃时,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压加上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 kPa)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或

b)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或

c)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三分之二。

 

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气密(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第7章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

a)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注: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体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液态物质的能力。

 

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撒漏或配备衬里。

除非另有规定,第1类货物、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所使用的容器,应符合中等危险类别Ⅱ类包装的规定。

 

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救助容器中运输。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应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

 

救助容器不得用作从物质或材料产地向外运输的包装。

 

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没有造成危险的压力升高。

 

第1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加以分类。

 

第1类危险货物的容器应符合6.1的一般规定。

第1类危险货物的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达到以下要求:

a)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

b) 完整的包装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

c)包件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具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至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第1类危险货物应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包装导则和规定进行包装。

容器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并达到Ⅱ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4和6.1.14的规定。可以使用符合I类包装试验标准的金属容器以外的容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限制,不得使用I类包装的金属容器。

 

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确保有双重防渗漏保护。

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螺纹中。

可溶于水的物质的容器应是防水的。装运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应封闭以防止浓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当包装件中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结冰的双层充水外壳这一装置时,应在水中加入足够的防冻剂以防结冰。不应使用由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

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入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够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装件内的放置方式应能使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应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未用外壳封装的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应互相隔开以防止摩擦和碰撞。可以使用衬垫、托盘、内容器或外容器中的隔板、模衬或贮器,达到这一目的。

制造容器的材料应与包装件所装的爆炸品相容,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器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

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

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由于热效应或其他效应引起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爆炸或造成包装件破裂的内容器或外容器。

 

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者无外壳或部分露出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容器(1A2、1B2、4A、4B和金属贮器)的内表面接触时,金属容器应有内衬或涂层。

 

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件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危险性移动。

 

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4.1项自反应物质的特殊包装要求

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盛装贮器应为“有效封口”。如果包装件内可能因为释放气体而产生较大的内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否则内装物的量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的结构应使液体在包装件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防止杂质进入。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排气装置的作用。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容器应符合第7章规定的Ⅱ类包装性能水平的要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限制,不得使用I类包装的金属容器。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方法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要求。

各种容器的要求遵照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