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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一般要求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每一容器应按5.2标明持久性标记。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特性,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防止准备运输时可能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由于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外面。这些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

 

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件:

a)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不应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可在55℃温度下装满容器。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容器中。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应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如果内装物有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不应遭到重大破坏。

 

衬垫及吸收材料须是惰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相适应。

 

外容器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内装物的化学稳定性的热量。

 

危险货物不应与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在大型容器中,如果它们彼此会起危险反应并造成:

a)燃烧或放出大量的热;

b)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产生腐蚀性物质;

d) 产生不稳定物质。

 

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液体仅可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内容器。如果包件中可能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但释放的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在容器处于运输状态时,不会有液体泄漏和异物穿入等情况发生。

 

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应按照第8章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

 

液体应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标有5.2.2d)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

a)根据15℃的装载温度和6.1.5规定的最大装载度确定的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在55℃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

b)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

c)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三分之二。

 

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气密(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第7章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

a)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c)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以下情况可免于试验:

一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的内贮器;

--轻型标准金属容器。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体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液态物质的能力。

 

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泄漏或配备衬里。

 

内容器应固定并安装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内容器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4.2中I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类中5.1项、第6类中6.1项的液体时,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应与内容器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应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

 

外包装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摩擦生热而改变内容物的化学稳定性。

 

用组合容器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救助容器中运输。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应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

 

第I类爆炸物品的特殊包装要求

 

应符合6.1的一般规定。

第I类货物的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达到以下要求:

a)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

b)完整的包装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

c)包装件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具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至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所规定的程序加以分类。

 

第I类货物应按照《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的规定包装。

 

容器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并达到Ⅱ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4和6.1.13的规定。

I类包装不应使用金属容器。

 

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设备。

 

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螺纹。

 

盛装可溶于水的物质的容器应是防水的。运装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应封闭以防止浓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当容器包括中间充水的双包层,而水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结冰时,应在水中加入足够的防冻剂以防结冰。不应使用由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

 

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入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够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装件内的放置方式应能使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应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未用外壳封装的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应互相隔开以防止摩擦和碰撞。内容器或外容器、模件或贮器中的填塞物、托盘、隔板可用于这一目的。

 

制造容器的材料应与包装件所装的爆炸品相容,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器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

 

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

 

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由于热效应或其他效应引起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爆炸或造成包装件破裂的内容器或外容器。

 

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者无外壳或部分露出的物品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容器(1A2、1B2、4A、4B和金属贮器)的内表面接触时,金属容器应有内衬里或涂层。

 

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件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危险性移动。

 

电引爆装置应防止电磁辐射及偏离电流。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应有效保护,防止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

 

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自反应物质(4.1项)的特殊包装要求

 

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贮器应“有效封闭”。如果包装件内可能因为释放气体而产生较大的内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否则装载度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的结构应使液体在包件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防止杂质进入。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排气装置的作用。

 

有爆炸副危险性的有机过氧化物的容器还应符合联合国《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的其他有关要求。

 

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物的特性无影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

 

各种包装的特殊要求遵照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