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
出境申报
接受委托后,木质包装标识施加企业应在检疫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计划,以生产批为申报批。
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达到技术要求后,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确认,由标识加施企业按相关规定加施IPPC标识,签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参见附录E),并进行出境申报。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计划申报、检疫处理、标识加施以及《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签发等,应遵循GB/T28838 和GB/T 28837 的相关规定。
进境申报
进境申报以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并存的形式进行。
预录报检单
正确填写预录报检单,填报内容参见附录F。
复核预录报检单
复核预录报检单中各数据项填报的内容,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的信息应一致。
电子申报
对报检数据的审核应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接到报检成功的信息后,按检验检疫机构信息中心的提示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按受理报检回执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应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销报检申请。
报检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并应及时将报检进展情况向客户报告,并接受客户的监督;
--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不得违法滥用申报权;
--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
--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木质包装及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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