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展品运输:合同订立
国际展品运输:合同订立
客户表达合作意向后,应提示客户提供展品清单,或进一步与客户明确参展货物的种类、名称、件数、体积、重量(毛重和净重)、价值、预计完成备货的时间、是否为危险货物和/或超限货物、是否需要回运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根据客户的展品信息,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制定符合参展商需要的物流服务方案,包括展览会的名称、举办地点、举办日期;出口及展览所在国进口的报关报检方案,报关报检查所必需的单证及其提交时间;运输模式、运输线路、预计出运时间、预计到达时间;展品提货与保管;运输、包装等注意事项及保险建议;超限展品、危险品的提前确认;布展、展览管理、展品回收处理;回运安排等事宜。尤其在时间安排上应明确,包括:
---报关报检及展览会所必需的单证提交的时间;
---展品通过海运方式抵达的时间;
--展品通过空运方式抵达的时间:
--展品通过陆运方式抵达的时间;
---展品清关的时间;
--展品仓库集结的时间;
---运送展品至展台的时间:
---展品回运计划的时间。
对不同的展览方式,如巡回展,应制定相应的物流服务方案并予以说明和约定。
根据运输方案和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提供商(如海外代理)报价,向客户提供运输(物流)费用和代垫项目报价。
报价单应明确各项费率的收费计算单位,包括收费计算单位的体积与重量换算比、机械设备(叉车、铲车)以及人力是否存在最低计费标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者节假日的收费标准等其他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时的费用标准。
制定物流服务方案和报价单时,应注意不同运输方式或运输设备对货物积载、计费的不同要求和规定;载运运输工具车厢、舱口或舱门的尺寸限制;装卸设备或展品搬运设备的起重负荷限制等。如:
--客户对预计出运日期、预计到达时间另有要求,应及时调整运输方案并重新进行报价。展品过早或延迟抵达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应予以提示:
--客户无法提供有关报关单证或另有要求,或回运安排暂不能确定,应及时调整出口和展览所在国的报关报检方案并重新进行报价;
--展览所在国不接受ATA单证册,应提示参展商提前确定出口报关方案,并办理有关申请文件;
--客户要求,应就包装、运输标志等细节进行说明;
--对珠宝、文物等贵重展品,应就防火处理、防火装置、防盗措施、安全守卫与检查制度进行说明。
客户接受运输方案和报价后,双方签订展品运输或物流服务合同。合同的签订,可参照GB/T30057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展品的送货地址、出口和展览所在国进口报关报检应准备的单证以及提交的时间,并就展品的包装要求、运输标志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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